外保内贷中,金融机构根据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提供融资日益常见。担保合同违反监管规定是否有效,境外企业在境内作出担保决议效力如何,担保合同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如何约定更加有利,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如何进行法律审查,本文通过分析法律法规、监管规定,为金融机构防范外保内贷中担保法律风险提供对策。
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、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。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适用较多的是外保内贷模式。近年,外保内贷逐渐升温。起初,外保内贷主要是为了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融资。后来,国内一些企业由于在国内上市比较困难,选择了离岸上市的方式,经营实体为国内的子公司,但融资缺乏优质境内资产用于抵质押。还有一些企业考虑到境内人民币利率、汇率变化,通过外保内贷套取利差。
外保内贷常见模式按境外担保人性质区分有三种:一是境外银行提供担保;二是境外企业提供担保;三是境外个人提供担保。根据担保人身份不同,业务结构也有所区别。当担保人为境外银行时,一般为四方模式外保内贷,即境外企业、境外银行、境内银行、境内企业四方主体。由境外企业向境外银行提供担保申请开证,境外银行向境内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,由境内银行向境内企业发放贷款,到期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还款,若到期未还款则由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进行索赔。担保主体为境外银行时,对于债权人而言,此类四方模式一般风险较小。当担保人为境外企业、境外个人时,一般为三方模式外保内贷,即境外企业直接向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,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企业发放贷款,到期由境内企业偿还贷款,若到期未偿还贷款则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企业行使担保权利。对于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而言,三方模式的风险一般比四方模式较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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